索 引 号: | 113717230044875813/2024-08060 | 分 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 年 09 月 05 日 |
标 题: |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武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4 年 09 月 05 日 |
文 号: | 成政办字〔2024〕9号 | ||
内容概述: |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武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 引 号:113717230044875813/2024-08060
- 分 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 年 09 月 05 日
- 标 题: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武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 年 09 月 05 日
- 文 号:成政办字〔2024〕9号
- 内容概述: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武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武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政办字〔20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成武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5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菏政发〔2019〕11号)文件精神,依据《菏泽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已由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由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其它行业的专业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竣工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备联合验收的各项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国防动员办公室、水务、地震、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通讯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按照“一家牵头、一窗受理、并联验收、限时办结”的方式,依照各自职责,统一开展各项验收等工作,联合完成各项竣工验收的行为。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开展。
竣工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设计了人防设施的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抗震设防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住宅小区项目的报装提前到建筑设计阶段,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参与联合验收。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条件,并取得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测验合一” 的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即完成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所需的规划竣工测绘、不动产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段、分区、分栋规划竣工验收条件的;
(二)建设工程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施工单位已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已出具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已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成,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已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勘察、检测等相关单位开展消防竣工自验收,并形成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消防工程第三方评估合格;
(四)人防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并已实施人防设施、设备检测;
(五)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
(六)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讯按要求完工;
(七)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
(八)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符合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
(九)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十)其他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第六条 成员名单
组 长:许涛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副组长:王成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孙景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张连军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侯国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吕成稳县房产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邓恩坡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新文国网成武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赵军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
朱利静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第七条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确保验收流程的顺利进行,保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顺畅、工作协同高效。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工程验收、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建筑物抗震设计验收核实。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给排水设施验收,供热、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房产测绘成果,确保房屋面积的测量和计算准确无误,保障房屋产权登记的准确性。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国网成武县供电公司:负责供配电设施的竣工验收。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通信基础竣工验收。
县司法局:负责行政复议、政策指导及规范性文件审查。
第八条 联合验收总时限为7个工作日(现场验收整改工作时间不计入验收工作时限),其中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予以补正。列入竣工联合验收项目的各有关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总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事项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单位)在其职能范围内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 办理流程分为受理、现场验收、整改和复验、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
(一)受理
1.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请,建设单位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受理专区住建局窗口递交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各主管验收部门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需提交相关资料如下:
(1)建设项目办理申请表(见附件);
(2)工程立项文件;
(3)土地使用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无需提供);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的《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2.建设单位网上申请联合验收后,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联合验收预备会,对申报竣工联合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主动服务,听取建设单位详细汇报。结合汇报情况和工程具体情况,各主管验收部门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牵头单位协调各主管验收部门加强服务指导,一次性告知资料预审和有关现场验收问题。
3.申报材料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审批管理系统推送给各主管验收部门进行预审,各主管验收部门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预审,并于1个工作日内反馈预审结论。预审结论包括受理、补正、不予受理。
当材料齐全时,受理窗口根据各主管验收部门的预审意见,确定申请材料齐全具备竣工联合验收条件后,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正式受理。
当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时,受理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时限),在补正材料提交后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在补正期限内,建设单位未能完成补正相关材料的,受理窗口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现场验收
牵头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及事项,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审批管理系统把验收信息推送给各主管验收部门。各主管验收部门及时将参验人员信息推送至牵头部门。
1.经现场竣工联合验收后,各主管验收部门应于验收后第2个工作日依法出具验收结论。
2.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各主管验收部门均通过验收的房屋市政工程即视为通过竣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对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部分专项验收未通过的建设项目,视为未通过竣工联合验收,但部分现场验收已通过的保留有效。
3.各主管验收部门提出的未通过原因及整改意见提交牵头部门统一进行汇总,受理窗口向建设单位出具竣工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统一将竣工联合验收意见及各主管验收部门出具的结果反馈至建设单位。
(三)整改和复验
1.现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快速整改完成的,各主管验收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建设单位限期完成并确认。
2.现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各主管验收部门在未通过理由及整改意见中一次性告知,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联合验收时间内。整改完成后,向窗口再次申请进入竣工联合验收程序,竣工联合验收时限重新计算。各主管验收部门在时限内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验收,并重新提出验收结论。
(四)出具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
依据各竣工验收主管部门的合格意见书,由牵头部门统一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联合验收结果同时通过政务服务审批管理系统反馈建设单位,纸质版通知书邮寄到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擅自伪造或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竣工联合验收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验收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过程中不得索取或者收取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对发现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坚决做到有责必问、追责必严。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
2.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附件1
附件2
项目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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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类型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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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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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 电子邮箱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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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区 路(街) 号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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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 本次申报验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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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 重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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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区 路(街) 号 | ||||||||||||||||||||||||||||||
四维范围 | 东至 |
| 西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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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至 |
|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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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型 |
| 土地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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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 | 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其他 | 工程性质 | □新建 □扩建 □改建 □装修 □其他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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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编号 |
| 规划用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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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编号 |
| 规划许可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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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前验线 |
| 正负0验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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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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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施工许可证部门 |
| 施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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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概况 (如无不填写) | 人防建筑面积 | ㎡ | 工程抗力(防化)级别 | 核/常 防化级 | |||||||||||||||||||||||||||
地下室层数 |
| 工程 类别 | 1.单建;□2.结建;□3.兼顾工程 地面层数: | ||||||||||||||||||||||||||||
人防所在层 |
| □1.新建;□2.扩建;□3.改建; □4.加固改造;□5.其他 | |||||||||||||||||||||||||||||
工程用途 | 平时 |
| 人防审批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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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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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法定代表人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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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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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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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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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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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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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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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 企业(如无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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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单位 (如无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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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设计单位 (如无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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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防护(化) 设备生产企业 (如无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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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监理单位 (如无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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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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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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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装修 □建筑保温 □改变用途)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文号 |
| 审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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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建筑名称 | 结构类型 | 耐火等级 | 层数 | 建筑高度 (m) | 占地面积 (㎡) | 建筑面积(㎡)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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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罐 | 设置位置 |
| 总容量(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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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型式 | 浮顶罐(□外 □内) □固定顶罐 □卧式罐 球形罐(□液体 □气体) 可燃气体储罐(□干式 □湿式) □其他 | ||||||||||||||||||||||||||||||
储存形式 | □地上 □半地下 □地下 | 储存物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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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场 | 储 量 |
| 储存物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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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 □B1 □B2 | 保温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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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质 |
| 原有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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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 | 装修部位 |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 |||||||||||||||||||||||||||||
装修面积(m2) |
| 装修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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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质 |
| 原有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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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 建筑名称 | 结构类型 | 新型墙体 | 外墙保温 | 屋顶节能 | 不采暖 地下室顶板 | 节能门窗 | 采暖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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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验收 建筑规模 | 房屋建筑 工程 | 总建筑面积 ㎡ | 地上建筑面积 | ㎡ | |||||||||||||||||||||||||||
地下建筑面积 | ㎡ | ||||||||||||||||||||||||||||||
城市基础 设施工程 | 建筑规模 米( 平方米) | ||||||||||||||||||||||||||||||
其他构筑物等 | (简要说明) | ||||||||||||||||||||||||||||||
主流程事项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 □抗震设防竣工验收 | ||||||||||||||||||||||||||||||
并联办理事项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电信基础设置验收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电力竣工置验收 □城市供水、排水竣工验收 □燃气、热力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备案 | ||||||||||||||||||||||||||||||
备注 | 联合验收申请前,已完成部分专项验收的情况请对已验收事项和验收时间予以说明。 | ||||||||||||||||||||||||||||||
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及建设条件要求建设完成; (二)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并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单位验收合格; (三)消防、人防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完工,消防设施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 (四)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按要求完工并验收接入; (五)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 (六)档案资料整理完毕; (七)其他法律法规要求验收的事项达到验收条件。 |
注:本表适用于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含市政场站设施)、社会投资民用建筑工程、社会投资工业建筑工程、线性市政工程、中小型社会投资建筑工程、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业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