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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成武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域的通告
日期:2026-04-02     来源: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鲁环发〔2022〕1号)、《关于加快推进落实<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办机动车函[2022]92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的通知》(鲁环字〔2025〕79号)等有相关规定,我县依法调整优化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要求(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一)县建成区(含文亭、永昌两个街道办事处):东至东外环路(含)、南至南外环路、西至西外环路(含)、北至北外环路(含)。

(二)11个镇政府驻地禁用区:

序号

镇名称

镇政府驻地禁用区

1

汶上集镇

东至东环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堤顶路北至北环路

2

伯乐集镇

东至新成汶路西至尚庄村南至袁庄村北至万远路

3

九女集镇

东至s242南至南张楼北东西路西至九智路北至九女中学南东西路

4

天宫集镇

东至天宫村耿西路、西至天常路、南至陈单路、北至苏庄行政村

5

孙寺镇

东至安定路、西至富达街、南至孝寺街、北至万丽路

6

大田集镇

东至长许路、西至合集西路、南至东丰路、北至窑厂路

7

白浮图镇

东至吉祥街、西至宏昌街、南至318省道、北至杏花街

8

张楼镇

东至镇环路西至镇西环路南至镇南环路北至镇北环路

9

南鲁集镇

东至大王庄四好路、西至贾庄到李堂路、南至李堂加油站路口、北闫堂老东丰路

10

党集镇

北至金城河、南至迎宾大道、

东至梁丘路、 西至新S242

11

苟村集镇

东至焦庄变压器厂路西至刘庄引沟南至董马庄东风路北至高速连接线

二、禁用机械类型

装配有柴油机在施工工地、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企业厂(场)区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起重机、平地机、高空作业车、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发电机组等,以及其他适用于《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除外。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机械:

1.《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以下简称“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

2.《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2016年4月1日前生产)(以下简称“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

3.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以下简称“超过Ⅲ类限值”)的机械;

4.《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车辆。

四、实施时间和区域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全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场内车辆。在建成区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区域,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或超过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自2027年7月1日起,全区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或超过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其他要求

(一)鼓励使用电动或氢燃料电池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对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维修。

(三)自本通告执行之日起,没有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和喷码挂牌的禁止进入禁用区作业。

(四)禁用区内各类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工业企业、机场、铁路货场等重点场所,项目单位应建立进出场(厂)登记台账,确保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排放控制要求。

(五)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六)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应急管控措施。

(七)对违反禁用管控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公路局、县水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在日常管理中落实本通告要求。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成武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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