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30044875813/2025-08270 | 分 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 年 03 月 25 日 |
标 题: |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5 年 03 月 25 日 |
文 号: | 成政办字〔2025〕4号 | ||
内容概述: |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 引 号:113717230044875813/2025-08270
- 分 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 年 03 月 25 日
- 标 题: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 年 03 月 25 日
- 文 号:成政办字〔2025〕4号
- 内容概述: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政办字〔202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成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成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灾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应对自然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菏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菏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成武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适用于成武县境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当相邻县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县委、县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应急局承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县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县应急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的镇(街)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物资准备。通知县发展和改革局,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做好救灾(救助)物资调运准备。通知有关镇(街)做好可能受灾区域群众迁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县应急管理部门、各镇(街)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共享等工作。
4.1.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县教育和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广电、气象、供电、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应及时将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
4.1.2县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3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重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对造成县域内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灾害事件,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县应急管理部门可向省应急厅直报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部门补报。
4.1.4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部门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基本解除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4.1.5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各镇(街)应将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6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4.1.7对启动县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5时前向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省应急厅。
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并在7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4.1.8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9县政府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重大自然灾害稳定后及每年底,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1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县融媒体中心和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4.2.2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1启动条件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村人口25%以上或10万人以上。
2.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受灾地镇(街)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安排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派出前方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单位)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每天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县防灾减灾救灾专家委员会根据县政府或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视情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可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上级申请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镇(街)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改局积极组织镇(街)和部门申报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项目,及时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文件。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市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财政局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请求,组织民兵和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灾区镇(街)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等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支援。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市场执法检查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供电公司做好供电保障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工信局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务局组织开展灾区水利设施工程的鉴定、评估,指导除险加固和灾区水利工程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灾区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成武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灾区天气实况及预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县财政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镇(街)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等部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安排,在省、市应急部门指导下,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镇(街)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2.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数占全县农村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8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5.2.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安排灾害救助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派出前方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前方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县防灾减灾救灾专家委员会根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视情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可申请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上级申请下拨中央、省、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受灾镇(街)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积极组织镇(街)和部门申报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项目,及时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文件。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市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财政局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请求,组织民兵和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灾区镇(街)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成武分局指导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灾区天气实况及预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县财政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灾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安排,在省、市应急部门指导下,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镇(街)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报请县政府审定后,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3.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村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6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政府报告。
5.3.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县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县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县应急局视情及时向上级申请下拨中央、省、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镇(街)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积极组织镇(街)和部门申报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项目,及时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文件。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请求,组织民兵和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财政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镇(街)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9)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村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4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政府报告。
5.4.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县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灾害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统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向上级申请下拨中央、省、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镇(街)申请和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积极组织镇(街)和部门申报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项目,及时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文件。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请求,组织民兵和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经济欠发达、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等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镇(街)通报,所涉及镇(街)要立即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启动三级(含三级)以上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2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上级申请并按相关政策拨付中央、省、市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灾区镇(街)申请,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镇(街)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镇(街)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相关镇(街)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
6.1.4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街)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县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开始组织各镇(街)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镇(街)应急办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县应急管理局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并评估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根据受灾镇(街)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于每年11月中旬前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应急管理局;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拨付后,县应急管理局结合县级资金安排情况,提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送县财政局合规性审核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6.2.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调拨发放救灾物资,必要时,申请省级和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6.3.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灾区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并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2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充分利用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3.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制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等。无法避让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安全。
6.3.4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3.5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收到上级下达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后,县财政局结合上级拨款和本级安排资金情况,以及救灾工作开展等情况,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及时下拨资金。
6.3.6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应派出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6.3.7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镇(街)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8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镇(街)、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供电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确保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菏发〔2018〕30号),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好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
7.1.2各镇(街)应按照工作分级负责、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救助必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所需。
7.1.3各镇(街)、县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5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灾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镇街和部门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项目,及时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文件。
7.1.6各镇(街)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7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1.8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7.2.1建设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综合应急物资库),各镇(街)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基层应急物资储备站。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储备库(站)建设应统筹考虑自然灾害救灾救助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各镇(街)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区域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加强与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的衔接,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提升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储备库(站)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各镇(街)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1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加强县级灾情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装备、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能力。
7.3.3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县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1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7.5.2应急救灾期间,对县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根据救灾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7.5.4县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6.2县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各镇(街)应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6.3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用油等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务部门保障灾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供电部门保障灾区通讯、电力畅通。
7.6.4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各镇(街)应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7.7.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作用。
7.7.2建立专家队伍。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他救灾工作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镇(街道)和村(社区)的应急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8.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8.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4按照国家、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安排,做好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8.5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1依托应急管理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县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域警示图表,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7.9.4 建立健全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9.5县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9.6教体部门牵头灾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确保灾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
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包括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应急管理局应结合重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3.4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