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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县信访局关于信访工作法治化相关情况的访谈
日期:2024-08-20     来源: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主持人]各位网友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访谈节目。今天我们邀请的嘉宾是成武县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席。您好,刘局长!欢迎您做客成武县人民政府网。

[刘席]主持人好,网友朋友,大家好!感谢县政府网站提供这样一个与大家交流的平台,我代表成武县信访局对社会各界多年来对信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主持人]刘局长,今年是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开局之年,也是《信访工作条例》实施两周年。我们都知道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是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那是否所有的问题都可以向信访部门反映呢?信访的具体受理范围有什么规定呢?

[刘席]信访受理范围是有限制的,对下列三种情形是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的。一是对越级走访、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二是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三是对已经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同时,对下列两种情形是不再受理、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单。一是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二是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维持、涉法涉诉终结等,只登记,不再受理。

[主持人]刘局长,那哪些问题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

[刘席]我们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或者及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办理。

[主持人]刘局长,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可能存在情绪激动的情况,如果出现过激行为或违法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刘席]信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违反有关规定的,信访工作人员会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刘局长,当信访事项办理进展、结果达不到心理预期时,部分信访人会认为是反映的层级不够,习惯性地向上反映,那是不是越向上反映,问题解决得越快?

[刘席]这是一种认识误区,是不对的。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访诉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此,信访人不管上访到哪一级政府,最终信访问题还是由当地的责任主体按照“三到位一处理”原则来解决,即: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

同时,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的上访行为即为越级上访,信访部门是不予接待受理的。

[主持人]刘局长,信访人如果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应该怎么办?

[刘席]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处理意见书。

[主持人]刘局长,信访人如果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应该怎么办?

[刘席]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主持人]非常感谢刘局长的详细解答,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就交流到这里。

[刘席]谢谢主持人,也谢谢网友,更感谢《政务访谈》节目提供这个平台,让我能有机会同关心信访工作的朋友们进行交流,也欢迎大家对我县信访工作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积极采纳、认真改进。关于信访工作法治化的相关情况,欢迎大家关注国家、省、市、县信访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了解更多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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