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30044875813/2023-07719 | 分 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 年 12 月 07 日 |
标 题: | 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3 年 12 月 07 日 |
文 号: | 成住建发〔2023〕6号 | ||
内容概述: | 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 引 号:113717230044875813/2023-07719
- 分 类: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 年 12 月 07 日
- 标 题: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 年 12 月 07 日
- 文 号:成住建发〔2023〕6号
- 内容概述: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成住建发〔2023〕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村镇建筑施工队伍及村镇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建房行为,逐步完善农村建筑工匠资格管理制度,提高村镇建筑队伍施工水平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7日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建筑施工队伍及村镇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建房行为,逐步完善农村建筑工匠资格管理制度,提高村镇建筑队伍施工水平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及《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村镇建设实际,制定该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技能,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能够组织或者合伙承接低层农村住房施工的个体工匠。
第三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并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组织农村建筑工匠轮训(含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二)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农村建筑工匠协会,加强工匠队伍自律管理;
(三)组织编制农民个人自建住宅推荐设计图集和易学易懂的农房建设质量安全须知及技术要点“一张图”,加强技术指导和警示提醒。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管理、农房建设中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培训,并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建立农村建筑工匠档案登记备案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每年对辖区内村镇建筑工匠队伍进行摸底统计(内容包括施工队长的姓名、联系方式、人员数量、机械设备、年龄组成、所在村居等),登记造册,建立建筑施工队伍档案,进行备案管理,并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农民自建房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并组织包村干部和工作队、村两委干部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从业行为监督检查,对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的行为予以核实、制止,将相关不良行为进行登记后汇总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县编制的农民个人自建住宅推荐设计图集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须知、技术要点“一张图”发放到农村建筑工匠和建房村民;
(四)定期(每年)公布一批规范作业、信誉较好、建房村民满意度高的农村建筑工匠(或班组)名单;
(五)引导建房村民选择经培训合格、无不良从业记录的农村建筑工匠队伍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农房建设,其质量安全管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六)其他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的工作。
第五条农村建筑工匠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技能:
(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未发生过建房质量安全事故;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制定农村建筑工匠年度培训(含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应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建房质量安全及房屋拆除安全常识、农村危房改造修缮加固技术、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和行业政策法规等知识。
第七条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农村建筑工匠档案登记表》(详见附件)一式三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期免冠彩色2寸相片3张。
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16学时。《农村建筑工匠档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建筑工匠本人留存、一份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留存、一份由组织培训的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每3年为一个周期。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法律、政策、标准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需要临时组织培训。
第九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不得向农村建筑工匠收取培训费用。
第十条农村建筑工匠应当依法承接低层农村住房施工业务,与建房村民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农房建设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农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或标准图集进行施工,并根据农房建设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采取或要求建房村民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措施。
第十二条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选用或帮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及建筑构配件,对建房村民选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及建筑构配件的,应当予以拒绝。
第十三条农房建设项目竣工后,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配合建房村民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的保修义务。
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农房建设相关规定,由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包村干部、工作队和村两委干部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作业行为监督检查,对农村建筑工匠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农村建筑工匠及工匠队伍有以下行为的,应认定为不良从业行为: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本人农村建筑工匠合格证书的;
(二)未参加培训的施工队伍承揽限额以下工程的;
(三)未经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批准开工的;
(四)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且未按照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的;
(五)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未与建设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合同擅自开工的;
(七)其他应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情形。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至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反馈给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纳入“黑名单”。
农村建筑工匠及工匠队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鼓励农村建筑工匠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有关工程保险,防范施工风险。
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并建立一批业务熟悉、技术过硬、行为规范、品行端正的农村建筑工匠,做为本地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土专家”,把规范作业、信誉较好、建房村民满意度高的农村建筑工匠(或班组)进入“红名单”,通过聘用为乡村农房建设安全协管员、邀请参加监督检查、作为培训师资力量等方式,充分发挥其作用,不断强化限额以下农房质量安全的技术支撑。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成武县农村建筑工匠档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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