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17230044875813/2023-07713 | 分 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 年 12 月 07 日 |
| 标 题: | 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武县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3 年 12 月 07 日 |
| 文 号: | 成住建发〔2023〕5号 | ||
| 内容概述: | 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武县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 引 号:113717230044875813/2023-07713
- 分 类: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 年 12 月 07 日
- 标 题: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武县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 年 12 月 07 日
- 文 号:成住建发〔2023〕5号
- 内容概述: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武县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成武县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3〕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全县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成武县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7日
第一条为加强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以及实施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承担。
村(居)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性服务等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机构承担。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乡村各类危旧房屋的排查、管控工作,加强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抗震防灾的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七条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选址要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地质条件不稳定地域、有严重环境污染地域及不便于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地域。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新建乡村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地震烈度7度进行抗震设防。
第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农民个人自建住宅推荐设计图集,并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
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十条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交开工报告,并与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签订工程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应当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基本施工条件进行审查,指导建设单位或个人选用合适的设计图,并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建设施工过程进行抽查、巡查。
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整改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应当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等分部工程及浇筑混凝土、安装拆卸模板和脚手架等工程施工关键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巡查、抽查。
第十三条下列工程应当选用通用标准设计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一)2层以上的住宅;
(二)多层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三)加层的扩建工程;
(四)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委托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经过继续教育培训合格的专业建筑工匠队伍进行施工。
实行乡村建筑从业人员档案登记制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对本辖区内所有建筑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并对培训合格的颁发乡村建筑从业人员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参与监督验收,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村(居)应当配备信息员。
信息员发现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地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应对本辖区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建立台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村(居)信息员管理制度、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巡查及抽查制度等相关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制定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及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负责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镇街、村(居)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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