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30044875813/2023-07673 | 分 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 年 09 月 19 日 |
标 题: | 成武县基层议事协商指引(试行) | 发布日期: | 2023 年 09 月 19 日 |
文 号: | 成民发〔2023〕17号 | ||
内容概述: | 成武县基层议事协商指引(试行)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 引 号:113717230044875813/2023-07673
- 分 类: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 年 09 月 19 日
- 标 题:成武县基层议事协商指引(试行)
- 发布日期:2023 年 09 月 19 日
- 文 号:成民发〔2023〕17号
- 内容概述:成武县基层议事协商指引(试行)
- 效力状态:有效
成民发〔2023〕17号
各镇、街道民政办: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基层议事协商能力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成武县镇(街道)议事协商目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基层议事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实践形式,通过协商,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实现,充分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议事协商活动依法依规进行;丰富和创新议事协商形式、激发社区居民参与活力、提升协商实效、实现多方联动;构建多层次、多主体、多联动的基层议事协商模式,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区治理新格局。
(一)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协商原则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握正确方向,确保基层议事协商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协商结果合法有效。
(二)坚持广泛参与,民主协商原则
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立完善居(村)民列席街道、社区(村)有关会议制度,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坚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原则
注重因势利导、因情施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最大程度整合主要利益主体的不同意见,形成有利于协商成果落实的环境和氛围。
基层议事协商包括街道层面协商和社区(村)层面协商。街道、社区(村)协商应围绕“一事一议”原则,在保证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基础上,可以确定以下组织和个人参与协商:
(一)辖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党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机构、其他与协商利益相关的个体、群体或组织的代表;
(三)社区(村)“两委”成员,居(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成员,居(村)民小组长和居(村)民代表;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组织负责人;
(四)社区(村)挂点干部、民警、法律顾问,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战士、老模范、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
(五)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
(六)通过邀请参与协商的其他社会公众等。
(一)街道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1.围绕涉及土地、公共资源配置等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2.辖区群众普遍关注或反映强烈的民生事项;
3.涉及两个及以上社区(村)利益,有必要进行街道协商的事项;
4.由社区(村)提交,建议街道协商的事项;
5.辖区单位参与街道公共事务的情况;
6.街道办事处认为需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社区(村)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1.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社区(村)的落实;
2.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由居(村)民会议、居(村)民代表会议协商决策的事项;
3.涉及居(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共服务、公益事业事项;
4.各类协商主体反映的矛盾问题或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5.居(村)民委员会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一)镇、街道协商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导自主决定实施
镇、街道可根据议事内容和议事主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议事协商。对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议题,可采取座谈会或民主协商会的方式进行议事协商;对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采取公开征求意见、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的方式进行议事协商;对上级党委政府和镇、街道工作事项的部署落实,可采取协调会的方式进行议事协商。支持镇、街道建立和完善民主协商会制度,围绕辖区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事项,召开民主协商会,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
(二)社区(村)在社区(村)党委领导下,由居(村)民委员会主导,可通过居(村)民会议、居(村)民代表会议、居(村)民议事会等方式开展议事协商
1.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是居民进行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决定居民自治的重大事项。居民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
2.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进行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决定村民自治的重大事项。村民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
3.居(村)民议事会。居(村)民议事会在社区(村)“两委”主导下,对涉及居(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共服务、公益事业,涉及妇女、儿童、老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相关事项,以及为社区(村)内各类群体提供的社区服务项目、民生微实事项目开展议事协商。居(村)民议事会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居(村)民议事会成员基础上,由社区(村)“两委”按照“代表性、相关性、动态性”的原则,根据议题确定议事协商主体。除社区(村)“两委”成员外,其他参与人员席位占比不少于50%。居(村)民议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
4.其他议事协商形式。对需要广泛征求居(村)民意见建议的议题,可采取书记茶话会、民情恳谈会的方式进行议事协商;对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议题,可采取专家参事会、专家听证会的方式进行议事协商。实施数字赋能,加强线上协商平台建设,鼓励开展网上协商、在线协商,还可以利用城乡社区信息平台、社区网站、腾讯会议、微信群、QQ群、邮件等开展网上协商、线上协商。
(一)街道协商程序
1.确定协商议题。根据街道工作实际,以及社区(村)提交的需要街道协商的事项进行梳理和分析,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确定协商议题。协商议题确定后,应在30日内召开协商会议。
2.拟定协商方案。根据协商议题的实际特点和要求确定协商形式和协商主体,在开展协商活动5日前以适当形式公开协商信息。
3.邀请协商主体。街道办事处在开展协商活动5日前向协商主体和社会公众代表、居(村)民发出邀请,通报协商议题、背景以及协商形式、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4.组织协商活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协商活动,确保各类协商主体充分表达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可组织再次协商。
5.公开协商结果。形成协商意见后,将协商结果3日内以会议决议、协商意见等形式确定,并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进行公示。
6.落实协商决议。明确落实协商决议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完成时间、工作要求和反馈时限。
(二)社区(村)协商程序
1.确定协商议题。社区(村)“两委”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围绕议题内容确定参与协商主体。
2.公布协商信息。社区(村)“两委”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协商形式、时间和地点,在开展协商活动5日前以适当形式(社区公开栏、网站、公众号等)公开协商信息。
3.开放预约旁听。社区(村)“两委”在开展协商活动5日前,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预约旁听,每年不少于4次。
4.邀请协商主体。社区(村)“两委”向协商主体发出邀请,通报协商议题、背景以及协商形式、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5.组织开展协商。社区(村)“两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协商活动,确保各类协商主体充分表达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可组织再次协商。
6.确认协商结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协商主体签名确认,重大事项可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
7.公开协商结果。形成协商意见后,将协商结果以会议决议、协商意见、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住户守则、商户守则等形式确定,并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进行公示。
8.协商结果运用。需要社区(村)落实的事项,由社区(村)“两委”组织实施,并公开期限、形式;需要协商利益相关方实施的,由社区(村)“两委”督促落实,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给其他利益相关方;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协商的事项,社区(村)“两委”及时报告协商结果及分歧情况,并跟踪反馈结果,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予以反馈。
(一)加强基层议事协商工作指导
县、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基层议事协商工作统筹指导,街道、社区(村)负责议事协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各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基层议事协商基层干部、社区(村)工作者的专题培训。发挥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加强基层协商与其他协商渠道的衔接互动。
民政部门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开展基层协商示范点建设,提高基层组织开展议事协商的能力和水平,培育形成符合本地特色的协商文化和民主氛围,确保基层议事协商顺利进行。市民政局推进实施数字赋能,加强线上协商平台建设,鼓励开展网上协商、在线协商。要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拓宽意见建议的收集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基层议事协商。
(二)建立街道协商与社区(村)协商联动机制
对于社区(村)无法协商或难以形成协商结果的事项,可上报镇、街道并建议纳入街道协商议题;对于已形成社区(村)协商结果,但需向街道报告或需镇、街道支持的事项,镇、街道应认真研究,可通过镇、街道协商予以解决;镇、街道应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参与镇、街道协商或社区(村)协商,并跟进协商结果的运用。要发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强对各类协商的监督,确保协商过程有序开展、协商成果有效落实。
(三)建立与基层民主决策等法定程序衔接机制
社区(村)协商结果依法需要经过民主决策的,应提交居(村)民会议、居(村)民代表会议、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协商过程、协商结果等应根据居(村)务公开相关要求充分公开。居(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社区(村)各类协商的监督,确保协商过程有序开展、协商成果有效落实。
(四)加强基层议事协商监督评议
基层议事协商各方主体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准确执行街道协商、社区(村)协商议定决定事项,并公开执行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辖区群众普遍关注或反映强烈的民生事项和提交居(村)民会议、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社区协商重要事项,采取评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并根据评议结果要求作出相应整改。
成武县民政局
2023年9月19日
附件:1-1.街道议事协商程序
1-2.社区(村)议事协商程序
1-3.基层议事协商会议流程
镇(街道)议事协商程序
(示例)
社区(村)议事协商程序
(示例)
基层议事协商会议流程
(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