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30044875813/2024-07650 | 分 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 年 01 月 31 日 |
标 题: |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武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4 年 01 月 31 日 |
文 号: | 成政办字〔2024〕2号 | ||
内容概述: |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武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 引 号:113717230044875813/2024-07650
- 分 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 年 01 月 31 日
- 标 题: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武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 年 01 月 31 日
- 文 号:成政办字〔2024〕2号
- 内容概述: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武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武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政办字〔2024〕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成武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抢险,确保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菏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成武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行业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事故应对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应急处置工作首位,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急情况下调动全县各方力量,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属地党委、政府是事故应急处置主体,要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的开展事故处置活动。
(4)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有关部门要与属地党委、政府密切协作,确保科学规范高效。
(5)全面防控、保持稳定。全面排查评估风险,避免事故升级或次生、衍生灾害;妥善安置伤亡人员,抚慰伤亡者家属,必要时做好相关心理疏导;确保水、电、食品、帐篷等应急物资供应,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房屋市政工程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1.5.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房屋市政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房屋市政工程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5.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房屋市政工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上述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6风险评估
全县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量大面广、点多线长,企业数量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从业人员数量多、流动性强、职业化程度低,施工作业不确定性大、施工技术难度日益增强,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一旦管控不到位,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7分级应对
事故发生后,报请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对,超出县委、县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应请求上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支援应对。
2.1 组织体系
县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县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机构组成。
2.2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及以上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成立县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为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处置组和应急救援专家组。
2.2.1县指挥部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住建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成武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总工会、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国网成武县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和事发属地镇街负责人。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增加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县指挥部成员。
2.2.2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决策部署。
(2)负责制定、完善和实施县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发生房屋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执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统一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启动和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5)统一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装备器材及其他相关设施设备,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和物资装备支持。
(6)调度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7)向县委、县政府、市住建局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助支援;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决定全县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2.2.3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牵头做好媒体接待、事故现场采访管理和社会舆论引导工作。
(2)县委网信办:负责指导事发地区和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开展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处置负面信息,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3)县发改局:配合做好重点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4)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开展事发区域人员疏散撤离,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指导做好事发区域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队伍和车辆通行;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县民政局:负责开展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本级应承担的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保障工作。
(7)县资规局:提供相关区域地质资料,配合做好抢险救援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成武分局:负责事发区域和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等有害物质提出处置建议,并协助处置。
(9)县住建局: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时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建设行业救援队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组织评估、修订县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县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牵头组织全县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和事故应急演练。
(10)县交通局:协调紧急运输事故现场的人员及应急设备、物资,配合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11)县水务局:提供事发区域相关水文资料,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相关技术支撑,协助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12)县卫健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事故现场人员医疗救护、伤员转运、后续救治等工作;根据需要做好现场防疫、消毒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
(1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参与事故紧急抢险救援,提供其他有关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按县政府要求组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14)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车辆、设施设备等产品的检验检测机构,配合开展设施设备的质量调查评估;负责组织对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险救援;配合或参与事故调查,提供相关检测鉴定技术支持。
(15)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相关产权单位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燃气、热力管道等管线进行紧急抢修。督促各燃气公司负责组织修复管辖范围内受损的燃气管线设施设备,指导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协调修复管辖范围内受损的供排水管线。
(16)县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协助开展事故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17)县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气象监测,负责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8)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统筹调度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参与处置;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指导、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19)县人武部:根据县委、县政府或县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民兵参与应急救援。
(20)县武警中队:根据县委、县政府或县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所属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协同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协同开展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工作。
(21)国网成武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修复管辖范围内受损的电力设施,协调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
(22)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负责事故救援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23)镇街: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做好辖区内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处理。
2.2.4县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从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视情抽调。主要职责:根据县指挥部授权,发布和解除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组织事故起因及处置过程的调查评估;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做好县指挥部会议召集、相关文件信息处理等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5 现场处置组
发生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县指挥部视情况设立现场处置组,具体执行县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开展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
2.2.6 应急救援专家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专家,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重要信息研判和专业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现场处置组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研究、处置等工作。
2.3 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事故即时处置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先期处置时,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做好现场疏散、人员搜救等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3.1 事故预防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进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进一步实施“防危大、防高坠、防死角盲区”安全提升工程,强化安全监管信息化手段运用;加强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明确责任人员、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整改;加强工程生产安全基础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查检测力度,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重大民生工程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定期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隐患排查,确保及时闭环整改到位,做好台账记录;建立健全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对生产安全重大风险源应进行动态监控、定期检查和监测评估;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备可操作性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3.2 事故预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召开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形势分析会,深入分析辖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动态、薄弱环节和事故原因,形成生产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迅速准确接报事故信息和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分析研判事故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影响,指导监督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即开展隐患排查整改,跟踪整改情况,并视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和信息共享。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测情况,开展风险分析,明确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将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风险点信息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1 先期处置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应当立即按照本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相关单位、专业救援机构、社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抢救受害及受困人员,保护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严防次生事故(灾害)发生。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政府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 事故报告
4.2.1 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所在地镇(街)及住建、应急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对达到报送标准的事故,按照《菏泽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直报工作的通知》(菏安办发〔2022〕23号)规定,严格落实事故信息报告责任。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等有关情况。
4.2.2事故报告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快报、直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4.3 分级响应
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
4.3.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即时成立县指挥部、县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处置组。由县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根据本预案,县指挥部办公室紧急通知有关成员组建现场处置组,紧急组织应急救援专家组进驻现场。
(2)县指挥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督促应急救援,听取事发地镇街、现场处置组相关救援情况汇报。
(3)现场处置组制定救援方案,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伤员救治、秩序维护、群众转移等工作,及时抢修受破坏的道路和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设施,开展环境监测,控制污染扩散。
(4)必要时,及时协调各方救援力量支援。县指挥部统一调配应急物资、各方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5)组织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救援信息。
(6)及时向县政府、市住建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3.2Ⅲ、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启动本预案,即时成立县指挥部、县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处置组。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及时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在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领导下,执行指令,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4.4 信息发布
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和“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要求,一般及以上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指挥部组织实施,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协助。
4.5 响应升级
当事故或险情的危害进一步扩大,达到更高级别时,各级指挥部应及时建议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经研判,Ⅳ级应急响应升级为Ⅲ级应急响应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成立市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升级;当事故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时,县指挥部应建议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并请求支援。
4.6 响应终止
当事故或险情的危害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灾害)因素被消除时,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上级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一般事故由县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响应终止。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死、伤者及其家属按规定做好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依法依规给予补偿。及时组织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心理危机干预。开展保险理赔及设施修复、环境修复、衍生灾害预防监测工作,县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5.2 调查评估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5.3 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渎职、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常备不懈、防患未然”的要求,县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持力量、应急处置和救援管理力量建设工作。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专业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鼓励和动员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
6.2经费装备物资保障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日常防范、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完善装备物资储备信息库,加强日常维修保障,确保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6.3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运输保障,道路受损时迅速组织抢修,保障救援物资、设备、队伍及时运送到位。
6.4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治安保障,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必要时,县政府或县指挥部根据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商请武警力量予以协助配合。
6.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部门建立完善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调度医疗卫生人员、设备和物资力量,负责医疗救治、疫病防控、心理干预等工作,保障应急医疗救护。
6.6教育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知识宣传、培训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和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技能。
6.7应急演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两年内要完成一轮全部专项演练内容;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检验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1 预案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定期召集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及时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
负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修订本级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