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内容
字号:        

浏览量:

索 引 号: 113717230044875813/2023-06585 分  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 年 04 月 25 日
标  题: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武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年 04 月 25 日
文  号: 成政办字〔2023〕4号
内容概述: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武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效力状态: 有效
  • 索 引 号:113717230044875813/2023-06585
  • 分  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 年 04 月 25 日
  • 标  题: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武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 年 04 月 25 日
  • 文  号:成政办字〔2023〕4号
  • 内容概述: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武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武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政办字〔20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成武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25


成武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税率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引导企业树立新发展理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鲁财税〔2022〕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23〕3号)等规定,结合成武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探索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益,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二、改革原则

(一)坚持全县统筹。充分借鉴前期改革试点经验,不断加大改革探索力度,明确财政部门牵头,税务、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配合,实施全县统一的改革方案,确保改革试点目标一致、步调协同。

(二)支持效益优先。依托全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杠杆作用,通过差别化的政策设置,鼓励纳税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升亩产效益,引导盘活低效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保持税负稳定。根据存量土地利用效率不同,对纳税人适用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单户纳税人税额标准有增有减,区域总体税负水平保持稳定。

三、试点范围

对全县参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企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

四、试点内容

(一)税额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县域一级土地8.00/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5.00/平方米。结合“亩产效益”评价改革情况,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额标准。

1.对纳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范围的企业,根据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的评价结果,分别按照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60%、80%、100%执行。

2.对未纳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范围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照调整后税额标准的80%执行;

3.对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

(二)适用依据。以企业上一年评价情况作为本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适用依据,便于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协调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密切关注试点推进情况,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及时向实施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牵头部门提供企业用地数据(以全省工业用地利用情况调查平台数据为依据),与税务部门共同做好企业应税面积核定。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每年2月底前向税务部门提供上年度工业企业评价结果名单;对不如实履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故意少申报应税土地面积、不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在当年评价中适当扣减其得分或降低等级。

(四)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做好系统调整工作,及时告知纳税人按照相应标准申报纳税;根据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需要,提供企业上年度缴纳的税费及相关数据,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对建立与“亩产效益”评价相适应的资源要素配置机制、有效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具有积极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高位推动,系统谋划推进,建立协作共享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数据共享应用,共同推进工作落实,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线上线下方式相结合,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宣传,为扩大改革试点营造良好氛围,引导纳税人支持和理解改革试点工作。

(四)密切关注动态。密切关注试点实施情况,及时发现、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总结试点做法和成效,为全省扩大试点范围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模式,提升土地使用质效。

七、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并将根据上级政策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成武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附件:

成武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

市、县

一级土地

二级土地

建制镇

工矿区

成武

8.00

5.00

5.00

注:1.对“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为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的纳税人,分别按照税额表所对应税额标准的50%、60%、80%、100%执行;2.对暂未纳入“亩产效益”评价的纳税人,按照调整后税额标准的80%执行;3.对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

打印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