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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17230044875813/2022-06297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 年 04 月 12 日
标  题: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8 年 04 月 12 日
文  号: 成政办发〔2018〕14号
内容概述: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效力状态: 废止
统一登记号: CWDR-2018-0020001
  • 索 引 号:113717230044875813/2022-06297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 年 04 月 12 日
  • 标  题: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18 年 04 月 12 日
  • 文  号:成政办发〔2018〕14号
  • 内容概述: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效力状态:废止
  • 统一登记号:CWDR-2018-0020001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政办发〔2018〕1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规范和改进我县低保对象认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 〔2013〕23号)、《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菏泽市居民家庭收入财产核算办法》菏民发〔2017〕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全县城乡低保对象精准认定为总抓手,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工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对城乡低保对象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进退及时,体现社会救助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按应保尽保、公开透明的要求,严格标准,控制总量,实现“低保对象审核准确、审批手续规范、档案资料齐全、资金发放及时、服务便捷高效、监督机制完善”的目标,切实保障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积极发挥其在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严格标准、全面规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合理确定享受低保待遇的具体条件,全面规范操作程序,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健全低保救助制度,完善程序规定,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做到审核、审批过程阳光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3.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的原则。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运行机制,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4.坚持分级负责、分级落实、责任到人的原则。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县、镇(街、区)和县民政局责任,实行按级、按职责分工将责任落实到人。

三、认定条件

1.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 个基本条件。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

2.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城镇居住的农业和非农业混合户口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四、办理程序

严格规范低保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等工作环节,明确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管区、基层民政办公室、镇(街、区)和县民政局的责任和行为规范。各级不得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以及漏保、错保、平均保、年龄保、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发生。

1.规范申请程序。凡持有我县常住户口,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区)提出低保书面申请,镇(街、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

2)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证明材料;

3)家庭特殊情况证明材料:残疾人提供新版《残疾证》;失业人员提供失业登记证;有在校高中生和本(专)科生的家庭需提供在校学生证;患重病、慢性疾病者需提供疾病证明材料(病例首页、医药费报销单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等医保报销证明)。

4)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书面声明和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委托书。

5)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还要提交申请低保备案材料。

2.规范审核程序。镇(街、区)是低保救助的受理和审核主体,应对申请低保救助的居民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代理人)需补齐规定的材料。镇(街、区)要对申请低保的申请人家庭情况向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指导中心申请信息核对。

经核对符合条件的,由镇(街、区)组织管区工作人员、包村干部,结合村(居)民委员会,逐一进行入户调查,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严禁互相推诿搪塞,将受理申请、入户调查全部推给村(居)民委员会

加强扶贫衔接,全面及时准确掌握需要民政兜底保障的农村贫困人口信息及家庭财产、收入状况,严格按照低保办理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纳入救助范围。

3.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镇(街、区)管区负责人、包村干部、村(居)民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公示。对经核查、评议和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区)出具审核意见,镇(街、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4.规范审批程序。县民政局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镇(街、区)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5.规范公示程序。要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长期公示制度,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各镇(街、区)和各村(居)都要设置低保固定公示栏,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民政局要将低保对象信息在政府网站或报纸报刊常年进行公示,进一步完善公示程序,健全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6.规范动态管理。县民政局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同时,要定期指导镇(街、区)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实行按季核查。县民政局要根据上报情况和核查结果,及时作出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决定,确保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将超出低保条件的退出保障范围,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7.规范发放程序。要严格执行低保金社会化打卡发放程序。县民政局要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交低保对象花名册和低保资金发放数额清单。县财政局要及时复核并拨付资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城乡低保金应按季度足额社会化发放。

五、家庭收入财产核算

家庭收入财产核算是指对申请低保救助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经济状况的调查、审核、评估、测算。

.工资性收入核算

1)外出务工人员工资计算

有单位出具正式工资单并加盖单位财务公章证明的,按证明计算。没有单位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政府当年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全国各地的劳动力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从网上查询);有技术含量的工种,如建筑业、装修业、泥水匠、驾驶等工种,至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2倍计算。

处于法定劳动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学生凭所在学校证明除外)且身体健康,应当积极就业和从事生产劳动,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不从事生产劳动的,按照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或劳动力人均收入计算。

2)60岁以上养老保险收入,扣除基础养老金后,按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2.经营性收入核算

1)种植普通农作物或租赁土地,个人可支配收入原则按每亩1200元计;有具体租赁价格的,按实际租赁价计算。

2)饲养牲畜的,可支配收入牛按每头3500元计;羊按每只500元计(有具体交易合同的,按合同条款计算)。

3.转移性收入核算

1)离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遗属补助费按社会保险(含金融保险)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据实计算。对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的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按实际金额计入家庭收入。

2)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等转移性收入: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3)赡(扶、抚)养费

①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子女,至少应该付给父母一方的赡养费按每人每月100元计算;

②外出务工的子女、建筑业或技术工种的子女、从事养殖经营的子女、经营蔬菜大棚的子女,至少应该付给父母一方的赡养费按每人每月120元计算;

③在城镇或农村从事经营的子女,付给父母的赡养费按每人每月150元计算;

④子女从事经营(城市或农村)注册资金6万元以上的,付给父母一方的赡养费按每人每年注册资金的3%核定。

⑤有固定工资的事业、企业、干部等人员,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赡养费至少是年工资总额的6%;无法核定工资的,月工资基数应不低于3000元计,付给父母一方的赡养费至少按每人每月180元计算;

上述情况如有赡养协议的按协议内容规定执行。

下列子女可视为不向父母提供赡养费:

① 子女目前患有重特大疾病的;

②子女目前经调查符合低保条件的(政策保除外);

③子女为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

④子女在监狱服刑的;

⑤子女为连续3年脱离家庭生活的宗教人员在核算收入时要体现人文关怀,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特大疾病、其陪护人员收入无法确定的,核算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4.家庭成员中有因各种恶性肿瘤、肺结核、脑瘤、白血病、尿毒症、重度精神病、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因脑梗(急性心肌梗塞)致重度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患者本人及配偶没有固定(含工资)收入、没有存款及有价证券且住院花费较高,经新农合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大,子女较少且赡养能力较差的,可以凭住院病历及住院花费报销单据复印件等材料,直接纳入村级低保评议,评议无异议的纳入低保范围,评议有异议的不能纳入。

5.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等生活且符合低收入认定条件家庭中的18岁以上未婚、重度残疾人可以不以家庭收入和财产为标准,直接以个人身份单独纳入低保。

以上家庭收入、财产核算可以根据实际收入、工资水平、市场价格浮动做适当调整。

六、低保对象管理

严格执行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制度。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或暂缓纳入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佩戴高档金银、玉器手饰,经常出入娱乐场所(饭店、麻将室、棋牌室、卡拉OK厅)酗酒、赌赙,群众意见较大的。

2)家庭成员从事高值收藏品买卖投资行为或饲养观赏宠物、种植名贵花草、拥有名贵书画等观赏品及收藏品的;或拥有高档家俱、空调、钢琴、40寸以上大屏幕电视等高档消费品、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或非生活必需品。

3)家庭成员人均持有的银行存款、债券市值总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倍以上的或持有股票、国债、有价证券或从事股票、国债、有价证券、彩票经营活动者,购买商业保险、理财产品者。

4)户籍在我县但长期在外地居住生活,新迁入我县居住不满一年的。

5)本人或配偶有一方领取了财政或社保离退休金以及享受遗属待遇、收入超标的;有家庭成员或赡养人、抚养人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工作的或由财政供给的。

6)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或在企业拥有股份的或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的。

7)家中拥有并经常使用汽车(残疾人专用车、三轮汽车、国产摩托车除外)和大型农机具的,或从事车辆营运(含客运、货运、出租车)的。

8)有固定场所、固定摊位,开办饭店、商店、卫生所、幼儿园(所)、手工手艺、机动车修理部的个体经营业主。

9)包租种植他人耕地的或人均承包耕地在3亩或林地5亩以上的或家庭成员拥有自己的养殖合作社、家庭农场者。

10)拥有商业门面房、店铺的;转户住房的;有房屋出租的;申请日前两年内购买商品房的;家有2套或2套以上住房的;近2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新商品住房或新建楼房(农村宅基地平房除外)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以商品房价格购买超过标准面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或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的。

11)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金(包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城市建设、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建设征用农用地等原因),扣除本人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12)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剩余费用按家庭人口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13)无特殊情况,家庭水、电、煤(气)人均月支出超过低保标准10%,家庭成员拥有高档手机或通讯费月支出额超过低保标准10%。

14)家庭成员自费出国留学、劳务人员;在义务教育期间自费择校就读或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15)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垄断性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并领取全额或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上工资收入超标的家庭。

16)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17)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义务人但按法律规定不履行赡养义务或有法定抚养、扶养人而不履行抚养、扶养义务的。

18)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19)拒绝配合镇(街、区)或民政部门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状况、家庭人口变动情况及子女经济状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或拒绝签署诚信承诺书的。

20)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实,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经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2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或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22)在按标准享受了国家规定救助后,仍经常到上级无理取闹、缠访的,其月电话费用、上访路费超过低保标准2倍的。

23)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24)政策规定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退出低保范围:

1)低保人员死亡的;

2)户籍迁出本县的(大中专在校生除外);

3)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如子女就学造成家庭困难,现子女毕业已就业的;单亲家庭子女成年已就业的;孤儿成年已就业的;因病致贫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现已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等);

4)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及其近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5)在外居住半年以上,不能由现居住地出具生活困难证明的;

6)符合特困人员、孤儿等救助条件的人员,已经享受到特困人员、孤儿等相关救助的。

7)经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七、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1.强化政策宣传。一是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方式,大力宣传低保制度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二是不断提高低保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让公众深入了解低保政策和工作程序,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低保工作,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帮助有条件的家庭尽快摆脱贫困;三是强化政策引导。阐明农村低保是保障困难群众最低生活的救命钱,而不是全民福利,下力根治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优亲厚友等顽疾,彻底把人情关系、部门利益、小团体利益的后门、邪门堵死。四是大力弘扬孝贤文化。广泛宣传孝贤养老典型,形成尊老爱老孝老的浓厚社会氛围。

2.落实工作责任。是实行包管区负责人负责制,各镇(街、区)包管区负责人为低保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每个村(居)必须明确一名包村工作人员直接负责该村低保的审查工作。二是各镇(街、区)民政办主任负责低保审查复核活动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具体协调、监管工作,按时公示、上报、保管低保档案等材料。三是实行镇长负责制,镇(街、区)主要负责人对辖区低保工作负总责,各镇(街、区)的低保户动态调整必须由包管区负责人和包村干部、村(居)两委负责人签字汇总后,报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由镇长签批盖章后上报。各镇(街、区)要切实履行低保审核把关、管理服务、工作保障等职责,建立健全低保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落实好“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3.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理扶贫领域存在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的批示和中纪委下发的《关于2018年至2020年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要求,从2018年起,持续三年时间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抓常抓长,将扶贫领域存在的突出腐败问题作为治理的重中之重。要把低保资金作为扶贫领域监督检查重点,严禁各镇(街、区)将村保洁员、无工资报酬的村干部、拆迁中的钉子户、上访户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低保,对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低保金以及“人情保”“关系保”“政策保”“平均保”、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行为,要严惩不贷。各镇(街、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切实把民政领域的“微腐败”和作风问题作为2018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重中之重来抓,坚持问题导向,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哪里问题突出就集中解决哪里的问题,什么问题严重就整治和查处什么问题。各镇(街、区)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多种形式,抓早抓小,形成震慑效应。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反映集中的问题,或工作不力,调查进度缓慢、处理不到位的,县政府将联合县纪委、县监察委等部门进行重点督办。

4.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因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管理不力、违反原则等因素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镇(街、区)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同时追究原则,在下步低保工作中,对违规办理低保造成负面影响的,凡辖区内发现一例,由县监察委对包村干部、包管区负责人进行问责;凡辖区内发现两例以上的,由县监察委对镇(街、区)主要负责人、分管民政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问责。同时,要加大对骗取低保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低保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等社会救助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计入征信系统。对典型违纪违法案件,不仅要严肃查处,而且要对涉及村(居)进行全面解剖并公开曝光。要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确保低保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坚决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11日。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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