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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17230044875813/2022-06282 分  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 年 07 月 09 日
标  题: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武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年 07 月 09 日
文  号: 成政办发〔2021〕2号
内容概述: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武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效力状态: 有效
  • 索 引 号:113717230044875813/2022-06282
  • 分  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 年 07 月 09 日
  • 标  题: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武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 年 07 月 09 日
  • 文  号:成政办发〔2021〕2号
  • 内容概述: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武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武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政办发〔2021〕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属各企业:

《成武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成武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是指成武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成武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国有企业应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接受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以及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条 建立健全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国有企业的权力机构。对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股东会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是国有企业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董事会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

第七条 经理层是国有企业的执行机构。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是国有企业的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以及企业财务和重大决策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企业人员管理

第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出台文件另行规定。

第十条 国有企业内设机构一般设5个部门,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但应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公司章程在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财务总监由县政府或授权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情况,核定员工编制总额,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企业管理人员外,招聘员工应在编制总额内进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计划和招聘结果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国有企业员工招聘提供必要的招聘服务。

第四章 企业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年3月10日前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投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资产负债率超过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水平上擅自投资;

(二)将一个完整的项目分拆为若干子项目以规避出资人审查;

(三)就同一项目与其他县属国有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未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研究,未对可预知风险提出应对方案;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对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增资超过10%或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现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投资方式;

(六)未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而实施的投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与实施管理的制度和程序。投资项目调研、中介机构选聘、内部报告流程、投资授权、项目认证、项目决策、项目实施、风险控制、竣工验收等投资全过程所涉及各环节、各部门的工作制度和程序规范,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县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下列投融资项目进行审核:

(一)国有企业设立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二)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三)购买证券(股票、债券等)、基金、信托、保险等产品的金融类投资;

(四)融资项目在500万元以上的;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需由县政府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投融资项目,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在年末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年度的一季度末之前报送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使用资金应严格按照企业内部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国有企业应当在每月末将企业财务报表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二十一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与任期综合绩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在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履行政治责任、党建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

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年度和任期分类考核,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实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以一个公历年为考核期。考核指标包括:

(一)经营考核指标,占比60%。包括经营业务收入、利润、总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上缴税金等;

(二)管理考核指标,占比30%。根据国有企业备案审核事项完成情况、交办工作配合落实情况等确定;

(三)其他考核指标,占比10%。包括政令畅通、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等。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每年第一季度前,国有企业依据财务决算数据及备案审核事项完成情况,对上一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等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有企业上报的年度综合绩效考核材料,结合其他考核单位的评分情况,形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与奖惩初步结果。

(三)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与奖惩初步结果反馈企业。企业对考核与奖惩初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据实予以处理,并形成绩效考核与奖惩建议。

(四)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与奖惩建议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以百分制进行考核。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的为A级(优秀);考核得分在80-90分(含80分)的为B级(良好);考核得分在60-80分(含60分)的为C级(达标);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D级(不达标)。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为A、B、C的国有企业,企业领导人员可获得绩效年薪。考核结果为D级的,不予发放绩效年薪。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为D级的国有企业,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约谈企业领导人员;连续两年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为D级的国有企业,对企业主要领导人予以调整或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十条 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国有企业,在业绩考核时给予加分,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综合绩效考核细则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薪酬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及内部薪酬分配方案由国有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并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本年薪倍数、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和绩效调节系数等因素制定,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奖励收入组成。

基本年薪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年薪在上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确定,原则上每年核一次,并根据各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倍数,董事长、总经理和副职领导人员的薪酬倍数最高分别不超过3.0、2.7、2.3。

(二)绩效年薪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绩效年薪=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为0.7。

(三)奖励收入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综合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奖励收入在上年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实行激励考核的国有企业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纳入县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管;二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三是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得到全面落实。符合条件的,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制订考核细则。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为不达标的,不得领取奖励收入。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和奖励收入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在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束后一次性兑现,原则上于次年上半年支付。

第三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下属、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需经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且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项目及标准领取收入,县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成立县深化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社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拟定完善薪酬管理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三十九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县政府授权其监管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的审核。

暂未纳入县政府统一监管的国有企业,暂不实行年薪制,待移交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后,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县政府实施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水平审核结果及福利待遇等情况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征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后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健全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信息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薪酬信息公开制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信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薪酬审核部门按年度将审核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信息通过其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县深化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薪酬审核部门在审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由相关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运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服从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纪律处分或免职处理的,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职务;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四十六条 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政策禁止性规定进行投资,未按出资人有关规定进行投资,未按企业章程及企业内部规定和权限决定投资的;项目投资额度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或以规避监管为目的,故意压低投资额度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启动问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聘用、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公务活动中,涉及亲属时,参加有关讨论、审核、决定等活动或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的;

(二)通过“萝卜招聘”、内部照应、交叉安排等方式进行人员招聘的;

(三)违反任职招考回避制度,以权谋私,使本人、亲属、亲属所在单位或合伙人获取不正当利益,国有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等行为的;

(四)未经审批私自处置国有资产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及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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