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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17230044875813/2022-5690 分  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 年 04 月 27 日
标  题: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年 04 月 27 日
文  号: 成政办发〔2022〕3号
内容概述: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效力状态: 有效
  • 索 引 号:113717230044875813/2022-5690
  • 分  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 年 04 月 27 日
  • 标  题: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 年 04 月 27 日
  • 文  号:成政办发〔2022〕3号
  • 内容概述: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政办发〔2022〕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制定的《县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县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上级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经费,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科技创新、科技攻关、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项目的扶持资金。包括科技发展基金、科技研发资金、科技支持资金等。

第三条:县科技和财政部门是科研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科研经费的年度支持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安排使用,要根据全县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五条:科研经费面向产业: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菏泽市“231产业体系”和全县主导产业。

第六条:科技资金支持的对象应是我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承担科技项目的能力和实施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对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或其他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七条: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水平,产品有较大的市场效益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的产业。

(二)有利于推动全县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增强产业链韧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进程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增加全县财政收入。

(三)新增项目完成后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归申请单位所有。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八条:科技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和有偿使用等方式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第九条: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企事业单位在技术创新中产品、工艺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申请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自筹资金,原则上申请科研经费与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1:4

第十条: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对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科技创新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具体依照县有关金融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有偿使用:科技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科技水平高,有潜力,并能很快形成产业,近期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有偿使用资金到期后,由科技部门收回,转入下一年科技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据当前全县科技产业方针、政策和规划,按照全年财政预算指标,每年制定发布科研经费重点支持信息。

第十三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和科技资金支持重点的项目,由单位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提出申请,报县科技局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四条:一个单位或企业申请的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申请科研项目经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资质证明;

(四)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资料;

(五)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贴息项目需要);

(六)诚信、安全、环保等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书。

第十六条:所提供的材料要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十七条:县科技局、县财政局依据各单位提报的科研项目申请,本着科学管理,保证重点,优中选优的原则,对科技项目进行立项审查。

第十八条:县科技和财政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或科技评估机构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根据评审专家或评估机构的意见,审定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下达科技项目研发经费计划,并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科技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力求项目资金发挥最大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科技资金实行“直通车”拨付管理。具体科研项目资金预算批复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开支范围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论证、绩效评价等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项目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比例50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不得超范围列支。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开支内容及金额,具体承担科研项目经费决算编制事务性工作。项目负责人及科研团队对决算经费事项进行确认,并对支出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建立绩效评价和跟踪调查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结果开展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对项目验收进行跟踪调查。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要按照科技、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承担单位应每半年向科技、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表、自评报告、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财务报表等相关绩效材料。

第二十条:县科技局、财政局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视不同情况,采取收回资金或中止项目任务等措施。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县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终期绩效考核或结题验收工作;对项目实施期不能完成的项目可采取延期完成,最多延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有偿使用资金要如数上交科研经费专户,以备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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